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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2014年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6月4日起

发布:赣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06-17 10:31:59.0 点击:668

  2014年第一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填写信息、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网上订书、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方式。报名时间从2014年元月7日10:00至元月16日晚上12:00点结束,考试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20日。考生可以登录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频道进入会计从业资格报名窗口报名。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江 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新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贯彻实施73号令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
  我省从2013年全面实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使用计算机答题,组卷、判分自动进行,成绩由省财政厅统一确认、公布。
  (二)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财 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初级电算化》三门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已取得江西省《初级会计电算化合 格证》的考生,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后不再组织单独的会计从业资格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常管理的衔接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期限截止 到2013年12月31日。
  (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
  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 写纸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可以通过在江西财政网会计频道中的“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办事平台”申请办理证书,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采集个人 信息、上传照片,办证窗口对所填信息原始证件审核后,打印《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让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发放证书。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衔接
  根据7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 督促本地区会计人员采集和确认个人信息。
  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持证人员信息,必须继续保留在调出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直至其完成调入手续后方可删除或转入备查库。
  73号令取消了原26号令第二十三条的注册登记制度。不再保留从业档案信息中的“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信息项,“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一般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
  四、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73号令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省 财政厅会计处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当提供由省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 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或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第1、2两项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73号令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26号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73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73号令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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